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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輸出保險承保之危險,包括出口廠商從事輸出貿易所遭遇之政治危險、信
用危險、匯率變動危險及銀行辦理輸出融資不能收回之危險。
輸出保險之承保,以訂立保險契約時,買方已取得輸入許可及外匯許可者
為限。但依其政府法令規定無須輸入許可及外匯許可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