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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險業所洽得之國外分保條件,顯較中央再保險公司所能給予條件為優時
,得比照前條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定,准以一部或全部業務逕分國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