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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發行之新臺幣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之使用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得兌換為外幣使用:
一、使用於我國境內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之相關融資。
二、使用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永續經濟活動之相關融資。
外國銀行分行應就資金用途、融資撥貸及控管情形,建立評估程序、定期查核及監督等管理機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