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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