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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非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
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施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