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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資金融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上所需一般性週轉資金,得由該農會、漁會向收受轉存款之農業行庫申請融通,融通最高額度,不得超逾銀行法有關規定,並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辦理融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農業行庫共同訂定,並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