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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所儲存金錢價值之方式,得採重覆加值式或拋棄式。
前項所稱重覆加值式,謂持卡人得重覆透過轉帳或支付相當金錢予發卡人
方式,以增加卡片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所稱拋棄式,謂持卡人無法重覆透
過轉帳或支付相當金錢予發卡人方式,增加卡片所儲存之金錢價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