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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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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應於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