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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以勞動者、公教人員、自由職業及小工商業者為限。現
任銀行、錢莊、合會服務人員,不得為信用合作社之發起人,或兼任信用
合作社理事、監事、經副理或職員。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