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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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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輔導機關(構)輔導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以提昇經營績效。
二、輔導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表報。
三、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輔導依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五、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事宜。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辦理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並視業務經營狀況,由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召集受委託之輔導機構,派員組成專案輔導小組,辦理專案輔導。
九、輔導員工訓練及新種業務之辦理。
十、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一、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清理。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輔導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