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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政部於監管或接管時、得指派或委託適當機關 (機構) 為監管人或接管
人,執行監管或接管職務。
監管人或接管人為執行前項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財政部派員或調派其
他機關 (機構) 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接管小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