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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續存存款利息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以原存續轉存之利率為準。
二、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比照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規定辦理
,惟自轉存之日起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再行調整時,機動改按新牌告利
率計息。
三、採用議訂利率之存款,應與存款銀行重新議訂存款利率。
四、定期存款到期後超過一個月申請續存,自轉存之日起息,其原到期日
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照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計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