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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辦理租賃之機器及設備,其估計使用年限須在五年以上,且可隨
時拆離使用場所,一次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者,並以全新之下
列機器及設備為限:
一、生產事業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二、運輸及公用事業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三、衛生、教育及公共行政機構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