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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流失或其
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受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地方政府或適當
機構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應依有關程序辦理財產異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