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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調整公債利率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債應付利息,其屬六十三年元月三十一日以前者,仍依原債票票面所載
之利率計息。自六十三年二月一日起,一律按調整後之新利率計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