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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興建台中港第二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臺灣省政府報請行政院定之。調整時,不得低於
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