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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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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購買人得依照左列方法,繳付債款:
一、以美金存款或美金現幣繳購。
二、以其他外幣存款或現幣,依照中央銀行牌價,折合美金繳購。
三、以黃金繳購,其折合率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