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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承攬業應依其海、空運業別,向海、空運業務關區申請完成核准登記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業務。
承攬業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攬業之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資本額。
(二)承攬業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號、國籍及住址。
(三)申辦業務之種類(海運或空運)。
二、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三、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