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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責人員不符合前條第三項各款資格者,其專責人員職務當然解除。
專責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致貨物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業者應將其調離專責人員職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