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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適用配額內稅率者,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或事先核配方式辦理。
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者,得依下列方法核配關稅配額:
一、申請順序。
二、抽籤。
三、進口實績。
四、標售關稅配額權利。
五、其他經國際間約定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認定之方法。
依前項規定核配關稅配額時,並得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