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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二、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三、營業稅: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沖銷記帳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