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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