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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必要時得會同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等辦理實地勘查或測量,並作成紀錄。
前項勘查或測量,需用土地人應通知申請人於勘測前向地政機關繳納勘查或測量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