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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實體,指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或團體。
本辦法所稱關係實體,指一實體控制另一實體或兩實體由相同之人控制,該兩實體互為關係實體。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兩投資實體,如由相同之人管理,且由該人為該等投資實體履行盡職審查義務,該兩實體得認屬關係實體。
前項所稱控制,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實體之表決權及價值超過百分之五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