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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依第二條第一項本文、同條項第一款本文、同條項第二款及前條規定計算之金額有顯著差異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由稽徵機關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查核認定之金額計算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