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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個人開立二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證券交易所得之
課稅方式應一致,年度中不得變更;同一年度於不同證券戶選定之課稅方
式不一致者,視為選定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課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