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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
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