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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間機構參與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免稅年限為五
年。
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
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