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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工廠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五、公司、商業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六、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七、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