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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諮詢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無任期限制,其餘委員任期二年。
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已非原部會、地方政府、公會或團體所屬人員,或因其他事由出缺時,得由本部改聘之。
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隨時增聘委員。
依前二項規定改聘或增聘之委員,其聘期至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