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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
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
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一、陣亡戰士之家屬或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二、因公或因病死亡戰士之家屬,或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
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五、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
六、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