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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防部收受參加甄選人報名資料後,應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品德調查。
前項品德調查,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函請司法院、法務部及曾登錄地區之法院、檢察署或律師公會與其他有關機關,提供參加甄選人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以書面通知參加甄選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參加甄選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物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