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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監所教誨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誨教育由監獄 (所) 長、政戰部主任 (輔導長) 或所屬官員依其學能,
分別兼任,其無政戰單位設置之監所,得邀請適當人員擔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