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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關於情報、反情報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情報、反情報單位之編裝、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
用情形。
二、情報、反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敵國或假想敵國之武器、器材
、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遂行特種任務之本國人或奉准合作之外國人出入境之活動及報告。
四、執行情報、反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及派遣事項。
五、情報之通報、報告。
六、情報、反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兵要地誌、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