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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預算分配與預算支用,由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依據核定之年度施政工作
計畫與預算辦理之。費款支付,由財勤單位依據法令規定及各單位主辦主
計軍官簽證之憑證辦理之。憑證轉審,由國防部帳務中心依據法令規定辦
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