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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管制執行單位應劃定地區管制範圍,及分區管制範圍,並指定適當之軍事
單位為地區及分區管制單位。
前項管制地 (分) 區之劃分,及負責之管制單位,另由管制執行單位密告
各有關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