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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軍官兵申請運輸之權責如下:
一、營或相當等級單位主官:六至四十九個人。
二、旅 (團) 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連以下。
三、師、獨立旅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營以下。
四、軍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旅 (團) 。
五、軍團或相當等級單位之主官:一個師 (獨立旅) 。
六、超過師級以上部隊或超越軍團防區者,須由軍團或相當等級單位填註
奉准文號,始可申請運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