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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辦理接駁運送之單位主管與接駁單位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及省屬縣市為交通局長或建設局長,當地公共汽車管理處。
二、臺灣鐵路管理局 (以下簡稱台鐵) 為運務處處長、各運務段。
三、臺灣汽車客運公司 (以下簡稱臺灣客運) 為運務處經理,各車站責任
服務中心。
四、民營客貨運為各汽車客貨運輸公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