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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以飛機、艦艇裝備支援搶救天然災害者,由臺灣省政府、直轄市政府
向國防部為之;申請以其他裝備支援者,由各縣 (市) 政府逕向國軍劃定
之支援區指揮部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