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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沿公路線之油管,由臺灣省屬各縣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分
段後,指定民防隊員協同軍方擔任守護及巡邏之責任,並將姓名陳報臺灣
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並以副本抄送各
所屬油管之軍種總司令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