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7: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海域、空域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得由地區最高司令官
或指揮官呈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或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地區最高司令
部或指揮部申請許可。
第一項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及規定,由國防
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依法予以減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