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2:2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所列機關 (單位) 於收受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分別
轉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及國內有關機關 (單位) 、船艦
、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警察機關並應將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間、危
險區先行通報進出港口之漁船。基隆海岸電台轉全區各海岸電台 (含 SSB
) 對設有電台船舶實施廣播,勸導切勿進入射擊區。
區管中心認為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三章有
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