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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空軍服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謁見或迎送總統時。
二、就職、卸職舉行儀式時。
三、隨同總統巡視或日間宴會時。
四、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列其典禮與宴會時。
五、訪候或答訪外國重要文武官員時。
六、參加授旗或畢業典禮時。
七、參加陸、海、空軍軍人婚、喪儀節及典禮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