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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軍服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左列時間應服用禮服:
一、參加本國與外國大典或日間宴會。
二、晉謁總統與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或答拜友邦高級文武官員。
四、參加軍人各種重要儀節或其他典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