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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因作戰死亡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增發一次卹金之規定如下:
一、空中、潛水,或奉派深入敵後任務者給與十二個基數。
二、空降任務者給與九個基數。
三、海上任務者給與七.五個基數。
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按前項基數三分之二發給一次卹金。
執行陸上特殊任務,其危險程度相當於前兩項各款之情形者,比照發給一次卹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