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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各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十類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