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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逐次召集對象為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儘後召集對象為後備軍人。後備軍人
及國民兵役別分類稱謂一覽表如附件第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