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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委員及顧問團之研究發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組訓顧問(以下簡稱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輔導組織、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興革意見。
二、後備軍人動員、管理與服務工作之研究及發展。
三、協請法人、團體或地方人士,支援推展後備軍人動員、管理及服務工作。
四、協助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推展後備軍人各項活動。
五、協助辦理全民國防、災害防救、國軍人才招募及其他相關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