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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辦理後備軍人小組編組各級機關職掌區分如左:
一、上將級以上之後備軍官由國防部編組之。
二、中少將級後備軍官由軍管區司令部編組之。
三、校尉級後備軍官及後備士官、士兵之編組,由團管區司令部會同縣 (
市) 政府督導鄉鎮市 (區) 公所警察分局辦理之。
校尉級後備軍官及後備士官、士兵之編組,以村里 (鄰) 為範圍編組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