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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士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
規定如左:
一、預備士官現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由人事權責單位核
定之。
二、預備士官預備役轉服常備士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
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